本網訊 見習記者王莉、通訊員張軍報道:9日,記者從市旅游局獲悉,從5月1日起,《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在我市執行,根據新《標準》,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的旅行社,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的總額20%違約金。
該《標準》由國家旅游局正式發布,首次明確將按強迫購物次數對游客賠償。此外,《標準》還對拼團、購物等情況作了細致違約金額規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客觀原因或旅游者個人原因,造成旅游者經濟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市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相關負責人認為,該政策的出臺,會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強迫購物問題,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業內人士認為,除了法律、法規和政策等強制性的做法以外,相關部門還應加強對消費者教育引導,旅游者要注重旅行社品牌、信譽,事先簽訂好規范性旅游合同,學會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其次要加強對旅行社的監督與檢查,規范旅行社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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