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謝女士夫妻約定去海南旅游。看到海南四星純玩五日游只要1520元/人的超低價格后,立即與旅行社簽訂了合同。按照合同中約定,住宿是四星級的飯店;餐飲標準是15元/人;每天購物次數不超過1次。不料,出游時謝女士卻遭遇低價引誘、住宿酒店星級降級、餐飲標準降低、被迫購物消費、導游服務差等“陷阱”。回來之后,謝女士投訴到市旅游局,經過旅游局的調解,旅行社賠償了謝女士夫妻1200多元錢。
據了解,去年市旅游局共接到各類旅游投訴18起,市物價局接到旅游投訴2起,較往年相比有所增多。旅游投訴涉及旅行社、景點景區、酒店的服務質量,旅游合同內容模糊,旅行社降低就餐、住房等服務標準,景區景點管理不規范等方面,其中低價引誘和導游服務質量是旅游投訴熱點。
據市旅游局質監所負責人介紹,近年來,隨著我市旅游市場的發展,旅行社遍地開花。除了旅行社不規范,導游服務技能等素質的參差不齊,導致了我市旅游投訴的日益增多。
現象一:低價引誘
目前有些旅行社在旅游產品操作中做手腳,用低于成本的價格吸引市民,市民往往怦然心動,殊不知就這樣掉入低價的陷阱。“負團費”的結果必然只能靠增加購物時間和次數,增加自費項目來彌補收入。
提醒:消費者要跳出只求價格低、不顧服務質量的誤區。千萬不要貪圖小利而選擇難有服務質量保障的旅行社。
現象二:住宿酒店星級降級
市民通常認為與旅行社簽訂了合同,在合同中約定了住宿酒店的等級和價格,但要知道相同星級的酒店因地理位置不同,價格差異較大,不在景區內或市區內的酒店,價錢雖然低,卻讓游客費時費力。
提醒:住宿方面,在合同中一定要寫清楚普通房、標準房還是星級房,星級房是幾星級,有否掛牌;還要問清入住飯店的建造時間和地理位置如何,不同檔次、不同地域的賓館價格差異不僅較大,旅游的方便性也有較大差距。
現象三:餐飲標準降低
旅游餐飲質量差是游客普遍的感受。通常在旅游合同中,消費者與旅行社簽訂的餐費內容主要是就餐的次數和每人每餐的費用標準,合計費用打入旅游總費中。實際旅游中,有些旅行社通常以“這里的餐飲水平就是這個樣子”為由推卸責任,沒有有按照合同餐飲標準執行。
提醒:消費者在簽訂旅游合同時,不僅要明確寫清就餐的次數、用餐標準,還要相互約定,在餐飲質量不好的情況下,消費者有權當即終止旅行社或導游的餐飲安排,要求退還餐費,自行解決就餐。
現象四:被迫購物消費
由于一些旅行社低于成本操作團隊,為了保證收入就靠市民購物回扣或參加自費項目獲取利潤。他們讓市民花更多的時間在購物點上,這樣就會出現市民游玩景點的時間縮水。
提醒:消費者參團出游前,一定要仔細敲定行程中的具體安排。對于一些旅行社擅自增加的自費娛樂項目,消費者有權拒絕。
現象五:導游服務差
每到旅游旺季,也是旅游投訴集中期。導游服務質量成了市民抱怨的一大問題。導游不持證上崗,隨團的導游不對當地的景區景點進行講解等都成了市民投訴的熱點。
提醒:在旅游時一定要找正規旅行社和正規導游,查看導游的證件。市民遇到導游服務質量有問題,如果是當地的導游,可向當地旅游管理部門投訴;如果是隨團導游,可向旅行社所在地的旅游管理部門投訴。市民需要注意的是,旅游行程中發生的服務質量糾紛,投訴時效為90天。(記者 黃蘭芬 通訊員 徐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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